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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藏•大藏经 > 小乘律 > 四分律藏(第01卷~第20卷) > 《澳藏·四分律藏》第一千六百八十一函卷
昵称:小阿含  发布时间:2025-12-18 21:04:55
《澳藏·四分律藏》(二次校稿對勘傳譯版)以下辯經内容,乃澳門版《大藏經》中《四分律藏》譯經理事會第二次校稿對勘傳譯之文。由世界佛學研究中心(世佛研)石家庄分会會長、《四分律藏》譯經理事會理事長孙丽英大檀樾,親自組織編纂辯經。願諸仁者發心,積極參與《澳藏》辯經之盛事,共沾法益,同沐佛恩。
《澳藏》《大藏经》《四分律藏·孙丽英阖家供奉》
《澳藏》版《大藏经》-《四分律藏》校订本
初译稿底本来源:世佛研编委会
校订人:孙丽英 曹伊洁 李西宁
校订日期: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
《澳藏·四分律藏》
第一千六百八十一函卷
《四分律藏》,汉地亦称《昙无德律》,乃小乘五部律之一,更是汉传律宗立宗的根本典籍。在佛教“经、律、论”三藏体系中,律藏专司规范僧团行持、维系佛法传承,如同世间国度的律法典章,既划定修行者的行为边界,又为解脱之路筑牢根基。佛陀涅槃后,弟子们担忧后世僧众行持无据、佛法渐衰,遂结集戒律条文,律藏由此传世,而《四分律藏》便是其中最为精严、最契合汉地僧团根器的典籍。
其名中“四分”二字,源于独特的编纂体例。当年昙无德尊者整理戒律时,以“摄颂”为纲,将佛陀一生所说的戒律条文,依性质与功能划分为四大部分。这四分并非简单的条目罗列,而是暗含“由事入理”的修行逻辑:初为比丘戒本,详列比丘需持守的二百五十条戒律,从杀、盗、淫、妄等根本大戒,到衣、食、住、行等日常细行,皆有明确规制,是出家男众立身的根本准则;次为比丘尼戒本,载有比丘尼应遵的三百四十八条戒规,因比丘尼僧团行持更需严谨,故戒条较比丘戒更为细密,除核心大戒与比丘戒一致外,在日常交往、生活仪轨等方面的约束更为具体;三为僧伽律仪,记述僧团集体生活的仪轨,从日常共修的次序、布萨诵戒的流程,到受戒羯磨的仪轨、僧团议事的规则,小至斋堂用食的仪态,大到僧团住持的选任,皆有详尽说明,是维系僧团和合共修的关键;四为附则杂事,收录戒律产生的因缘、佛陀制戒的背景,以及一些特殊案例的裁决。比如某比丘因随意接受信众贵重布施而引发争议,佛陀遂制“不畜金银戒”;某僧团因作息混乱影响共修,佛陀便定“夜坐昼行”的起居规范,(。)这些内容让戒律不再是冰冷的条文,而是与修行实践紧密相连的鲜活指引。
追溯《四分律藏》的传承脉络,需从佛陀时代说起。佛陀住世时,随众生根器与具体情境制戒,彼时戒律多为口耳相传,未形成文字典籍。佛陀涅槃后,大迦叶尊者召集五百阿罗汉于王舍城结集律藏,优婆离尊者登座诵出佛陀一生所制戒律,这便是律藏的最初样貌。
此后,戒律在传承中因地域、僧团的差异,逐渐形成不同流派,至部派佛教时期,衍生出五部律,《四分律藏》便是其中昙无德部所传的律典。昙无德尊者原属萨婆多部,后因见部内对戒律的解读渐生分歧,遂独自整理戒律,以“四分法”统摄条文,既坚守佛陀制戒的根本精神,又兼顾修行实践的灵活性,其传承体系由此独立,《四分律藏》的核心框架也在此时得以确立。
在印度本土的传承中,《四分律藏》历经数代阿罗汉的护持与弘扬。从昙无德尊者之后,其弟子驮索迦尊者接续传承,对律典中的羯磨仪轨进行补充注解,明确了受戒、布萨、安居等仪轨的具体操作细节;再传至犍陀罗国的迦旃延尊者,他结合当地僧团的修行环境,对“衣钵”相关的戒律作出适应性阐释,比如针对犍陀罗地区气候寒冷的特点,允许僧人在“三衣”之外,添置符合戒律规定的“暖衣”,既不违背制戒本意,又解决了实际修行中的困境。
此后,《四分律藏》的传承逐渐向西域传播,在龟兹、于阗等国形成稳定的传承体系,当地寺院皆以这部律典作为僧团行持的准则,培养出众多持戒精严的高僧,为后来传入汉地奠定了基础。
汉地译传《四分律藏》,始于姚秦时期。当时译经大师佛陀耶舍应鸠摩罗什之邀,携《四分律藏》梵本入长安,于弘始十二年(公元410年),在长安逍遥园译场开始译经。译经过程中,佛陀耶舍负责口诵梵文,竺佛念担任笔受,道含、僧肇等沙门从旁协助校对。佛陀耶舍精通戒律,对每条戒文的因缘、含义皆了如指掌,翻译时既力求文辞准确,又兼顾汉地僧众的理解习惯。比如在翻译戒律中的“羯磨”仪轨时,不仅译出具体流程,还简要注解其核心要义,让汉地僧人能快速掌握操作方法;翻译“衣戒”时,考虑到汉地与印度的气候、布料差异,在注释中说明“袈裟”的材质可因地制宜,以“洁净、简朴”为要,不必拘泥于印度的细棉布。历时两年,这部律典译毕,共六十卷,最初题为《四分律》,后世为彰显其在律藏中的地位,遂称《四分律藏》。
译出之初,《四分律藏》在汉地的流传范围较窄。姚秦灭亡后,长安译场解散,这部律典的抄本辗转流传至凉州、洛阳等地,多为少数专精律学的僧人所研习。北魏太延五年(公元439年),太武帝灭凉,凉州僧人多被迁徙至平城,《四分律藏》的抄本也随之传入北魏腹地。当时平城的僧团以研习《十诵律》为主,对《四分律藏》的接受度不高,仅有僧人慧定、僧超等人潜心研读,并在寺院中尝试依此律规范日常行持。慧定曾在平城郊外的石窟寺中,依《四分律藏》的仪轨为弟子授戒,严格遵循“三师七证”的要求,虽规模不大,却为这部律典在北方的传播埋下了种子。
南北朝时期,南方佛教兴盛,却以《僧祇律》为主流。刘宋时期,僧人僧业从北方求得《四分律藏》抄本,带回建康(今南京),在瓦官寺宣讲,听者虽有赞叹,却因当时《僧祇律》已深入人心,未能形成广泛影响。南齐时,僧人法颖擅长《十诵律》与《僧祇律》,偶然得见《四分律藏》后,深觉此律义理圆融,遂开始兼弘这部律典,并著《四分律疏》一卷,这是汉地最早关于《四分律藏》的注解著作之一。法颖在疏中,将《四分律藏》与《十诵律》《僧祇律》的戒条进行对比,指出其“折衷适中”的特点,为后世律学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。不过,在整个南北朝时期,《四分律藏》始终处于“小众律典”的地位,未能取代《十诵律》与《僧祇律》的主流地位。
直至北魏时期,慧光律师的出现,才为《四分律藏》的弘扬带来根本性转折。慧光律师自幼出家,七岁便能诵《维摩诘经》,后师从高僧佛陀扇多,精通三藏典籍,尤其对律学有着独到的体悟。他初习《十诵律》,后得见《四分律藏》抄本,研读之下,感叹“此律乃契合汉地僧团之根本”,遂决意以弘扬《四分律藏》为己任。慧光律师认为,当时汉地僧团对律典的研习多停留在“条文记诵”层面,未能洞悉戒律背后的“戒体”义理,更未能将戒律与修行实践紧密结合。为此,他著《四分律疏》四卷,又称《光统疏》,这是汉地首部系统阐释《四分律藏》义理的著作。
在《光统疏》中,慧光律师提出了诸多开创性的观点。他首次明确“戒体”的核心地位,指出戒律的本质并非外在的条文约束,而是修行者受戒时在心中生起的“防非止恶”的誓愿与功能,这一“戒体”如同种子,能引导修行者断恶修善,趋向解脱。他还提出“律宗通于大乘”的思想,打破了当时“律唯小乘”的固有认知。慧光律师认为,《四分律藏》虽属小乘律典,但其“止恶行善、自利利他”的核心宗旨,与大乘佛教“菩萨行”的精神一脉相承。比丘持守二百五十戒,比丘尼持守三百四十八戒,不仅是为了自身的清净解脱,更是为了护持佛法、利益众生,这正是大乘菩萨“自度度人”精神的体现。
为了让《四分律藏》更好地融入汉地僧团,慧光律师还针对当时的修行现状,对戒律进行本土化阐释。比如在“受戒年龄”的规定上,《四分律藏》原典要求比丘受戒需年满二十岁,而汉地常有年少出家的沙弥,慧光律师便在注解中说明,若沙弥年满十五岁、心智成熟、能坚守戒律,可由“三师七证”考核后,特殊情况下允许受戒,这一阐释既未违背戒律的根本精神,又解决了汉地年少沙弥的受戒难题。在僧团管理方面,他将《四分律藏》中的“僧伽律仪”与汉地寺院的“清规”相结合,制定出“寺院执事制度”,明确上座、寺主、维那等执事的职责,让僧团管理更加有序。
慧光律师不仅著书立说,还注重律学人才的培养。他在洛阳大觉寺开设律学讲堂,常年宣讲《四分律藏》,听者常达数百人,培养出洪遵、道云、昙隐等一批精通《四分律藏》的高僧。这些弟子后来分散至各地,继续弘扬这部律典:洪遵在相州(今河北临漳)宣讲《四分律藏》,著《四分律大疏》,进一步丰富了律学理论;道云在徐州宣讲律典,其弟子道洪、智首等人,皆成为后世律学传承的重要人物。经慧光律师及其弟子的努力,《四分律藏》逐渐在北方僧团中普及,到北齐时期,北方多数寺院已以《四分律藏》作为行持准则,取代了《十诵律》的主流地位。
隋代统一南北后,《四分律藏》的弘扬迎来了新的契机。隋文帝杨坚重视佛教,多次下诏整顿僧团,强调“以戒为师”,这为《四分律藏》的传播提供了政策支持。当时,南方的《僧祇律》因义理相对宽松,逐渐难以适应统一后僧团规范化的需求,而《四分律藏》“折衷适中”的特点,恰好契合了隋代僧团发展的需要。高僧智首律师,师从道云的弟子道洪,精通《四分律藏》,他鉴于当时南北律学差异较大、僧团行持不一的现状,著《四分律疏》二十卷,又称《智首疏》。这部著作对《四分律藏》的戒条、仪轨进行了全面梳理,详细对比了南北各地对戒律的不同解读,提出了统一的阐释标准。智首律师还在长安延兴寺主持受戒仪式,严格依《四分律藏》的“羯磨仪轨”行事,吸引了南北各地的僧人前来受戒,进一步推动了《四分律藏》在全国范围内的传播。
唐代是《四分律藏》弘扬的鼎盛时期,道宣律师的出现,不仅让这部律典的义理体系更加完善,更正式确立了以《四分律藏》为核心的律宗。道宣律师俗姓钱,润州丹徒(今江苏镇江)人,十六岁出家,初从智首律师研习《四分律藏》,后隐居终南山,潜心研学二十余年。他深入研读《四分律藏》及历代律学著作,结合唐代僧团的实际情况,著成《四分律行事钞》《四分律羯磨疏》《四分律含注戒本疏》等一系列律学著作,合称“律宗三大部”,构建起完整的律宗理论体系。
《四分律行事钞》是道宣律师律学思想的集大成之作。在这部著作中,他以《四分律藏》为根本,将戒律分为“戒法”“戒体”“戒行”“戒相”四个层面,进行系统阐释。“戒法”指佛陀所制的戒律本身,是修行的依据;“戒体”是受戒时生起的“防非止恶”的誓愿与功能,是戒律的核心;“戒行”是依戒体而产生的具体行为,是戒律的实践;“戒相”则是戒行所呈现出的外在相状,是戒律的体现。这“四科”体系,将《四分律藏》的义理从“条文解读”提升到“理论建构”的高度,让律学成为一门系统的学问。
道宣律师还针对唐代僧团的生活环境与修行需求,对《四分律藏》的戒条作出细致阐释。在“衣戒”方面,唐代丝织品普及,他便明确规定,袈裟可用丝绸制作,但需符合“坏色”(染成青、黑、木兰三色)的要求,且布料需“细密洁净”,不可奢华;在“食戒”方面,唐代饮食丰富,他对“非时食”的界定作出详细说明,指出“时”指从日出到日中,日中之后除清水外,不可进食固体食物,同时允许僧人在生病时,依“病缘”食用符合戒律的“药食”;在“住戒”方面,唐代寺院规模扩大,他对寺院的布局、僧人的居住规范作出规定,要求僧人住室需“简朴清净”,不得摆放贵重物品,且需保持整洁,便于修行。
除理论建构外,道宣律师更注重戒律的实践与传承。他在终南山创立戒坛,依《四分律藏》的仪轨为僧众授戒,严格遵循“三师七证”的要求,授戒前需对受戒者进行严格考核,确保其心智成熟、自愿出家、能坚守戒律。道宣律师主持的戒坛,成为唐代最为规范的戒坛之一,各地僧人皆以能在此受戒为荣。他还注重僧团的日常管理,在其所住的丰德寺,依《四分律藏》制定“日常行持规范”,从清晨起床、晨钟暮鼓,到上殿共修、斋堂用食,再到夜间坐禅、诵戒布萨,皆有明确的时间与仪轨要求。寺中僧人严格依此规范行持,道风严谨,成为当时僧团的典范。
道宣律师的弟子众多,其中最著名的有文纲、怀素等人。文纲律师继承道宣的律学思想,在长安西明寺宣讲《四分律藏》,并主持戒坛,为唐代培养了大量持戒僧才;怀素律师则著有《四分律开宗记》,进一步发展了律宗的义理,虽与道宣一系的“相部宗”在某些观点上存在差异,却共同推动了《四分律藏》的弘扬。在道宣律师及其弟子的努力下,律宗成为汉传佛教八大宗派之一,《四分律藏》也正式确立了汉地律典“根本典籍”的地位,唐代之后,汉地几乎所有寺院,皆以这部律典作为僧团行持与受戒的准则。
若以贤首十门之法深入解析《四分律藏》,更能洞悉其义理的深邃与全面,将这部律典的内涵从“实践规范”推向“义理圆融”的境界。
其一为“明教兴所由”,即明了这部律典兴起的因缘与根本目的。佛陀住世四十五年,说法度生,而制戒并非始于成道之初,而是随弟子修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,(——)“随事制戒”。据《四分律藏》附则杂事记载,佛陀成道后第十年,弟子须提那迦犯下淫戒,引发世人非议,佛陀遂召集僧众,宣说“不邪淫戒”,这是佛陀制戒的开端。此后,或因弟子有杀生、偷盗之举,或因僧团内部出现纷争、作息混乱,或因与信众交往不当引发误解,佛陀皆“应病与药”,制定相应戒条。由此可见,《四分律藏》的兴起,并非佛陀刻意创造束缚,而是为了“护持僧团清净、引导众生解脱”。
正如经中所言:“戒为正顺解脱之本,故名波罗提木叉。”波罗提木叉(意为“别解脱”)的核心,便是通过持守戒律,让修行者远离恶业、净化身心,最终趋向解脱。而《四分律藏》收录佛陀一生所制戒律,正是为了让后世僧众知晓制戒的本意,不违佛陀遗教,确保佛法久住世间。
其二为“辨经论体性”,即辨析这部律典的体性与核心特质。从表面看,《四分律藏》是一部记载戒律条文与仪轨的典籍,属“事相”之书;但深入探究便会发现,其体性实是“事理圆融”——以“戒体”为理,以“戒条”为事,理统摄事,事彰显理。道宣律师在《四分律行事钞》中,将“戒体”定义为“受戒时,修行者以殷重心、誓愿心入于阿赖耶识中的种子,此种子具有“防非止恶”的功能,能随修行者的心意与行为,引导其断除恶业、成就善法”。这一“戒体”便是《四分律藏》的“理体”,而二百五十戒、三百四十八戒等条文,以及受戒、布萨、安居等仪轨,则是“事相”。理体与事相并非割裂,而是相互依存:戒体需通过持守戒条、践行仪轨才能显现其作用,戒条与仪轨也需依托戒体才能脱离“刻板条文”的局限,成为修行者内心自觉的行为准则。例如,“不杀生戒”的事相是“不伤害一切有情众生”,而其理体则是“慈悲心的显发”——修行者若能在受戒时生起“护念众生”的戒体,便不会仅将“不杀生”视为外在约束,而是会主动践行慈悲,如救助受伤的动物、劝阻他人伤害众生,这便是“事理圆融”的体现。
此外,《四分律藏》的体性还兼具“小乘的严谨”与“大乘的开放”:从戒条的细密规制来看,它符合小乘佛教“断除烦恼、证得阿罗汉果”的修行目标;从“自利利他”的核心精神来看,它又为大乘菩萨行奠定了基础,正如慧光律师所言“持戒不仅为自身清净,更为护持佛法、利益众生”,这一体性特质,让《四分律藏》既能满足出家众严净戒行的需求,又能与汉地大乘佛教的弘扬相契合。
其三为“明摄属”,即明确《四分律藏》在佛教典籍体系中的归属与关联。从三藏分类来看,它属“律藏”,与“经藏”(记载佛陀说法)、“论藏”(阐释佛法义理)共同构成佛教典籍的核心,三者相辅相成:经藏为修行指明方向,论藏为义理提供阐释,律藏则为行持划定准则,缺一不可。若仅有经论的义理认知,而无戒律的规范约束,修行便易落入“空谈义理、不重实践”的误区;若仅有戒律的条文持守,而无经论的义理指引,修行又易陷入“执着事相、不明本心”的困境。
从部派律典来看,它属小乘五部律之一,与《十诵律》《僧祇律》《五分律》《解脱律》同源而异流——同源于佛陀制戒的根本精神,异流于不同部派对戒律的解读与编纂体例。其中,《十诵律》条文繁细,侧重戒律的“分别相”;《僧祇律》较为宽松,侧重戒律的“方便相”;《四分律藏》则折衷二者,既保持条文的严谨性,又兼顾实践的灵活性,这也是它能在汉地取代其他律典、成为主流的重要原因。从汉传佛教宗派来看,它是律宗的“根本典籍”,律宗的一切理论建构与实践规范,皆以这部律典为核心:道宣律师的“四科”体系(戒法、戒体、戒行、戒相),是对《四分律藏》义理的深化;后世律宗寺院的“传戒仪轨”“日常清规”,是对《四分律藏》实践的延伸。
此外,《四分律藏》还与其他宗派存在紧密关联:禅宗虽以“明心见性”为核心,但百丈怀海禅师制定《百丈清规》时,仍以《四分律藏》的僧伽律仪为基础,如“上殿共修”“过堂用食”的仪轨,皆源自这部律典;净土宗虽以“念佛往生”为要,但历代净土宗高僧也强调“持戒为往生助缘”,如善导大师便主张“以戒护心念佛,方能心不杂乱”,而其所依之戒,便是《四分律藏》的核心戒条。
其四为“彰宗趋”,即彰显《四分律藏》的核心宗旨与修行趋向。这部律典的宗趋,可概括为“止恶行善、自利利他、趋向解脱”,三者层层递进,构成完整的修行路径。“止恶行善”是基础:通过持守二百五十戒、三百四十八戒,修行者首先要断除身业(杀、盗、淫)、口业(妄语、两舌、恶口、绮语)、意业(贪、嗔、痴)的恶业,如“不偷盗戒”止息“贪取他人财物”的恶念与行为,“不妄语戒”止息“欺骗他人”的恶言与心念;同时,在止恶的基础上践行善业,如“不杀生戒”延伸出“放生护生”的善举,“不邪淫戒”延伸出“守护家庭和睦”的善行。“自利利他”是进阶:“自利”指通过持戒净化身心,成就自身的戒体与善根,为禅修、证悟打下基础;“利他”指通过持守戒律,维护僧团的和合清净,为众生提供修行的榜样与场所,如僧团依“僧伽律仪”和合共修,能让信众生起信心,进而亲近佛法。
《四分律藏》附则杂事中记载,某村落因僧团戒律清净、和睦相处,村民纷纷发心供养,甚至有多人随僧出家,这便是“利他”的具体体现。“趋向解脱”是终极目标:无论是止恶行善,还是自利利他,最终目的都是引导修行者脱离生死轮回,证得涅槃解脱。经中以“筏喻”说明:戒律如同渡河的木筏,修行者借助这一工具,能脱离“烦恼苦海”,抵达“解脱彼岸”;若仅执着于“筏”(戒律条文)而不知“渡河”(趋向解脱),便失去了戒律的根本意义。
其五为“明义理分齐”,即厘清《四分律藏》义理的层次与边界,避免混淆与误解。这部律典的义理,以“戒体”为核心,辐射“戒法”“戒行”“戒相”三个层面,四者各有分齐,又相互关联。“戒法”是佛陀所制的戒律本身,属“客观存在的准则”,其分齐是“不变性”——无论时代、地域如何变化,佛陀制戒的根本精神(如不杀、不盗、不淫、不妄、不酒)始终不变,这是戒律的“体”;“戒体”是修行者受戒时生起的誓愿种子,属“主观生起的功能”,其分齐是“差异性”——不同根器、不同发心的修行者,所生戒体的强弱、纯净度不同,如发菩提心受戒者,戒体中蕴含“度化众生”的愿力,较仅求自身解脱者更为深厚;“戒行”是依戒体践行的具体行为,属“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”,其分齐是“阶段性”——修行者在初受戒时,可能仅能做到“不犯明显的戒条”(如不杀生、不偷盗),随着修行深入,逐渐能做到“细微的戒行清净”(如不生杀生之念、不起贪取之心);“戒相”是戒行所呈现的外在相状,属“客观可见的表现”,其分齐是“多样性”——同一戒条,在不同情境下的戒相不同,如“不非时食戒”,在正常情况下是“日中后不食固体食物”,在生病时则可依“病缘”食用“药食”,虽戒相有别,却皆符合戒律本意。
厘清这四层分齐,便能避免两种常见误区:一是“执着戒法不变而忽视戒体差异”,将戒律视为“一刀切”的教条,不顾修行者的实际根器;二是“执着戒体差异而否定戒法不变”,以“根器不同”为借口随意违背戒条根本精神。
其六为“明部类差别”,即辨析《四分律藏》与其他律典的差异,凸显其独特性。在小乘五部律中,《四分律藏》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:一是编纂体例的差别。《十诵律》以“十诵”为纲,将戒律分为十部分,每部分以“诵”(背诵单元)为单位,侧重条文的分类记忆;《僧祇律》以“因缘”为纲,按戒律产生的时间顺序编排,侧重制戒的背景叙述;《四分律藏》则以“四分”为纲,按“比丘戒、比丘尼戒、僧伽律仪、附则杂事”的逻辑划分,既兼顾条文的系统性,又突出实践的指导性,让修行者能从“个人持戒”到“僧团共修”逐步掌握。二是戒条数量与细密程度的差别。
《五分律》比丘戒为二百五十一条,比丘尼戒为三百七十条,条文数量与《四分律藏》相近,但在细行规制上更为简略;《解脱律》(汉地仅存残本)比丘戒约二百五十条,却侧重“根本戒”的记载,对日常细行的规范较少;《四分律藏》的比丘戒二百五十条、比丘尼戒三百四十八条,既涵盖“根本大戒”(如杀、盗、淫、妄),又对日常细行(如穿衣、吃饭、起居、交往)作出详尽规定,如“衣戒”中不仅规定“三衣”的材质、尺寸,还明确“穿衣的仪轨”(如偏袒右肩的时机)、“衣钵的传承方式”,让修行者在每一个生活细节中都能依戒行持。三是义理倾向的差别。《十诵律》《五分律》更偏向“小乘解脱”,强调通过持戒断除烦恼、证得阿罗汉果;《僧祇律》虽也属小乘律,却蕴含较多“大乘方便”思想,如允许僧人在“利益众生”的前提下,灵活调整部分戒条;《四分律藏》则是“小乘根基、大乘导向”,其戒条的细密规制符合小乘修行的严谨性,而“自利利他”的核心精神又为大乘菩萨行预留了空间,这一特质恰好契合汉地“以大乘为主、小乘为助”的佛教传播格局,也是它能在汉地长期流传的关键。
其七为“明传译时代”,即详细梳理《四分律藏》译传汉地的时代背景与历史意义,而非仅停留在“姚秦译出”的简单记载。姚秦弘始年间(公元399-416年),是汉地译经事业的“黄金时期”,这一时期的译传背景有三个重要特点:一是政治环境的支持。姚秦君主姚兴信奉佛教,尤其推崇鸠摩罗什,为译经事业提供了充足的资金、场地与人力支持,长安逍遥园译场不仅是当时规模最大的译场,更是汇聚了南北各地的高僧大德,为《四分律藏》的准确翻译创造了条件。二是佛教发展的需求。此前汉地虽有《十诵律》《僧祇律》等律典的部分译本,但要么条文残缺,要么译文晦涩,难以满足僧团规范化发展的需求——随着佛教在汉地的传播,僧团规模不断扩大,因缺乏统一的戒律规范,出现了“行持混乱、争议频发”的现象,如部分僧人随意接受信众贵重布施、不遵守共修作息,引发世人非议,此时亟需一部系统、准确的律典来规范僧团,《四分律藏》的译出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白。三是译经团队的专业性。主译佛陀耶舍不仅是当时印度精通戒律的高僧,还曾在西域多地弘法,熟悉汉地文化;笔受竺佛念是当时著名的译经僧,精通梵汉双语,此前已参与《长阿含经》《出曜经》等多部典籍的翻译,经验丰富;协助校对的道含、僧肇等人,皆是鸠摩罗什门下的得意弟子,对佛教义理有深刻理解,能从义理层面确保译文的准确性。正是这三者的结合,让《四分律藏》的翻译既“忠实于原典”,又“契合汉地需求”,译文既无生硬的梵语直译,又不失戒律的严谨性,如将梵文中“羯磨”一词译为“作法”,并在注释中简要说明其“僧团议事、受戒等仪式”的含义,让汉地僧人能快速理解。
从历史意义来看,《四分律藏》的译传不仅是汉地律典传承的重要里程碑,更是推动汉地佛教“本土化发展”的关键一步。在此之前,汉地佛教的发展多侧重“义理传播”(如般若类经典的弘扬),而《四分律藏》的译出,让佛教从“义理认知”转向“实践规范”,标志着汉地佛教进入“义理与实践并重”的阶段;同时,这部律典的译传也为后来律宗的创立奠定了文本基础,若没有这部系统、准确的律典,慧光、道宣等律师的律学思想便无从依托,汉地律宗也难以形成独立的宗派体系。
其八为“明总释题目”,即在前文“四分”“律藏”释义的基础上,进一步阐释题目中蕴含的“修行阶位”与“根本精神”。“四分”不仅是典籍的体例划分,更是修行者从“初学”到“成就”的阶位指引:初学比丘首先需掌握“比丘戒本”中的二百五十条戒,这是“立身之本”,如同孩童学步,需先学会“不跌倒”(不犯戒);待个人戒行清净后,再学习“比丘尼戒本”(虽为比丘尼戒,却能让比丘知晓僧团中不同身份修行者的戒行规范,便于相互护持);接着深入“僧伽律仪”,理解僧团和合共修的要义,从“个人持戒”转向“团队共修”,如同学会走路后,再学习“与人同行”(融入僧团);最后研读“附则杂事”,洞悉戒律产生的因缘与佛陀制戒的本意,从“执着条文”转向“通达义理”,如同行走熟练后,能根据路况灵活调整步伐(随境而不违戒)。这四个阶段,恰好对应修行者“戒行清净—僧团和合—义理通达—解脱成就”的修行路径,体现了《四分律藏》“由浅入深、由事入理”的编纂智慧。
“律藏”二字则蕴含着“以戒为师”的根本精神。佛陀涅槃前,弟子阿难曾问:“世尊灭后,我等当以谁为师?”佛陀答:“以戒为师。”这一遗教,是佛教传承的核心准则,而《四分律藏》作为汉地最系统、最契合僧团根器的律典,正是“以戒为师”理念的具体载体。它不仅是“行为的规范”,更是“修行的导师”——当修行者在生活中面临“是否该接受信众布施”“如何处理僧团矛盾”等困惑时,只需翻阅这部律典,便能从相应的戒条与案例中找到答案;当修行者心生贪、嗔、痴等烦恼时,戒律又能如同“警钟”,提醒其“防非止恶”,回归清净本心。正如道宣律师所言:“律藏者,佛法之栋梁,僧众之眼目,若无律藏,佛法便如无梁之屋,僧众便如无目之人。”
其九为“明别解文义”,即选取《四分律藏》中的核心文句与典型案例,结合历史背景与修行实践,进行细致解读,避免“望文生义”的误解。以“不非时食戒”为例,经中原文为:“若比丘非时食,犯波逸提。时者,从日出至日中;非时者,日中后至日出前。”若仅从字面解读,易将其理解为“机械的时间限制”,而忽略背后的修行深意。结合《四分律藏》附则杂事的记载,佛陀制此戒的因缘,是因当时部分比丘“日中后仍大量进食,导致昏沉嗜睡,影响夜间禅修”,同时“非时进食也易引发信众误解,认为僧人贪图口腹之欲”。因此,这一戒条的核心目的,不仅是“规范饮食时间”,更是“收摄心念、保持正念”——日中后不食,能让修行者身心轻安,便于专注禅修;同时,通过“克制食欲”,断除“贪取美味”的烦恼,培养“少欲知足”的心态。
此外,经中还对“特殊情况”作出规定:“若比丘生病,身体虚弱,可依医嘱非时食药食。”这里的“药食”,并非“随意的食物”,而是指“能治疗疾病、维持生命的简单食物”(如粥、汤),且需“经僧团认可”,这一规定体现了戒律“严谨而不僵化”的特点,避免因“执着戒条”而损害修行者的健康。
再以“不畜金银戒”为例,经中记载:“若比丘自畜金银,若使人畜,犯波逸提。”这一戒条的制定,源于某比丘接受信众赠送的金银后,因“如何保管、使用”引发僧团争议,甚至有世俗之人嘲笑“僧人亦贪财”。佛陀制此戒的本意,是
“断除比丘对财物的贪执,维护僧团的清净形象”。需注意的是,此戒并非“完全禁止接受信众供养”,而是禁止“蓄积金银”——信众若以金银供养,比丘可将其转交僧团“净人”(为僧团处理俗务的在家人)保管,用于寺院建设、购置僧众必需品或救济贫困众生,而非归个人所有。《四分律藏》附则杂事中便记载,某信众以黄金供养比丘,比丘当即转交净人,用于修缮寺院破损的经堂,既接受了信众的善意,又未违背“不畜金银戒”,这便是“持戒而不僵化”的典范。
再看“布萨诵戒”的仪轨文句,经中记载:“每月六斋日,僧众应集会布萨,诵说波罗提木叉,忏悔所犯,清净戒行。”若仅从字面理解,易将其视为“单纯的条文背诵”,实则不然。结合律典义理,布萨诵戒的核心意义有三:一是“自我反省”——僧众通过诵戒,对照戒条检视自身近期的行为与心念,若有违犯,及时忏悔;二是“僧团和合”——集体诵戒让僧众知晓彼此的戒行状况,相互提醒、相互护持,避免因戒行差异引发矛盾;三是“佛法传承”——通过定期诵戒,让戒律条文与制戒精神代代相传,确保不违佛陀遗教。《四分律藏》中记载,某僧团因长期不举行布萨诵戒,部分比丘逐渐放松戒行,出现迟到早退、随意离寺等现象,后在长老比丘的倡导下恢复布萨仪轨,僧众通过诵戒与忏悔,戒行逐渐清净,僧团和合之气也得以恢复,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布萨诵戒的实践意义。
在“明别解文义”的过程中,还需特别注意“语境差异”带来的解读偏差。例如,《四分律藏》中提及“比丘不得蓄养奴婢”,这一戒条需结合当时印度的社会背景理解——彼时印度奴婢多为“私人财产”,比丘蓄养奴婢易生“占有欲”与“懈怠心”,违背“少欲知足”的修行原则;而在现代社会,“奴婢”已不存在,若仍机械套用此戒条便失去意义,但若理解其“不贪占私人财产、不生懈怠心”的核心精神,便能转化为“不贪求过多物质财富、保持精进修行”的现代实践,这正是“依义不依语”的解读智慧。
其十为“明流通利益”,即阐释《四分律藏》流传后世所带来的无量利益,涵盖“僧团、修行者、佛教整体、世俗社会”四个层面。
对僧团而言,《四分律藏》的流通是“维系和合清净”的根本保障。汉地佛教历史上,凡僧团兴盛之时,必是《四分律藏》弘扬得力之际——唐代道宣律师依此律规范戒坛,各地僧团纷纷效仿,一时间“持戒僧众遍布天下,寺院清规井然有序”,如长安西明寺、终南山丰德寺等,皆因严格依《四分律藏》行持,成为当时僧团的典范,吸引四方僧人前来参学;反之,若《四分律藏》的传承中断,僧团便易陷入“行持混乱、道风衰败”的困境,如唐末五代时期,因战乱频繁,律典流通受阻,部分寺院出现“僧人不持戒、寺院无清规”的现象,甚至有僧人娶妻生子、饮酒食肉,严重损害佛教形象。由此可见,《四分律藏》如同僧团的“定海神针”,唯有依此律规范行持,僧团才能保持清净、长久兴盛。
对修行者而言,《四分律藏》是“净化身心、趋向解脱”的修行指南。初出家者,可依此律了解“如何受戒、如何持守基本戒条”,避免因无知而犯戒;修行有年者,可深入研读“戒体”义理,破除“执着戒相”的误区,实现“从戒行清净到心性清净”的提升;即便在家信众,也能从《四分律藏》的核心戒条(如五戒)中获得指引,如“不杀生”培养慈悲心、“不妄语”建立诚信品格,为修行打下坚实基础。
历史上,诸多高僧大德皆因依《四分律藏》持戒而成就道业——唐代文纲律师,自幼依此律受戒,终身严持不犯,晚年仍每日诵戒自省,临终时安详示寂,弟子见其“面色红润,异香满室”,可知其戒体清净、往生善趣;宋代元照律师,早年曾对戒律有所轻视,后读《四分律藏》幡然醒悟,此后潜心弘扬律学,著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,成为律宗“资持派”的开创者,其自身也因严持戒律,获得“智慧通达、辩才无碍”的功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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