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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澳藏·四分律藏》(二次校稿對勘傳譯版)以下辯經内容,乃澳門版《大藏經》中《四分律藏》譯經理事會第二次校稿對勘傳譯之文。由世界佛學研究中心(世佛研)石家庄分会會長、《四分律藏》譯經理事會理事長孙丽英大檀樾,親自組織編纂辯經。願諸仁者發心,積極參與《澳藏》辯經之盛事,共沾法益,同沐佛恩。
《澳藏》《大藏经》《四分律藏·孙丽英阖家供奉》
《澳藏》版《大藏经》-《四分律藏》校订本
初译稿底本来源:世佛研编委会
校订人:曹伊洁 杨 静 陈 晓
校订日期: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
《澳藏·四分律藏》
第一千六百八十六函卷
此句的深义则是破除众生“常法为僵化传统”的迷执,显发“古昔之常法即实相在世间治理中的永恒显现”——须知“常法”的“恒常”,并非形式上的一成不变,而是“契合众生善愿、顺应实相规律”的本质恒常,古圣先贤确立常法,并非主观臆断,而是洞察“众生需秩序、世间需息诤”的实相;
后世传承常法,并非盲目照搬,而是根据时代需求,在“不离实相本质”的前提下调整形式,正如“立王”的形式可从禅让变为推举、从推举变为选举,但“息诤安世、为民服务”的核心从未改变,此时的“常法”,是实相本质与时代形式的圆融统一,与实相无别。
此句对修学者的启示是“常法如树,本质为根,形式为枝,根固则枝可荣;传承如流,实相为源,时代为波,源清则波可畅”,若只守常法形式而背离实相本质,如抱枯木而盼开花,纵有传承终难生机;若以实相本质统摄常法传承,如清源疏流而令水长,自然能令治理智慧代代相传、世间福祉绵延不息,正如律宗初祖道宣律师所言“常法非古非今,唯契实相;传承非新非旧,唯利众生”,此乃常法传承的究竟义。
祖师大德对此四句的印证,更是将“立王安世、循法息诤”的义理与实相圆融贯通。道宣律师在《四分律行事钞》中言:“所以立王者,非为一人之尊荣,乃为万民之安稳;由世诤讼故,非为彰显律法之威,乃为拔除众生之苦;众人之所举,非为形式之附和,乃为善愿之凝聚;古昔之常法,非为僵化之传承,乃为实相之显现。四者相承,方成世间治理之全;四者圆融,方契实相利生之旨。”
元照律师亦在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中补充:“立王息诤,本是方便治世之法;其根则在众生心性之净——心性净则诤讼无,诤讼无则立王可隐;众人推举,本是凝聚善愿之途,其核则在实相之显——实相显则善愿融,善愿融则推举自顺;常法传承,本是延续智慧之方,其要则在与时俱进——时虽异而道不变,道不变则法可传。修学者当知,世间治理与心性修持,本是一体圆融,外安世即内修心,内修心即外安世。”
二位大德的开示,不仅清晰梳理了四句经文的因果与次第,更揭示了“世间治理与实相不二、外在秩序与内在心性不二”的深层内涵,为后世理解“立王息诤”的义理提供了根本指引。
立王为息世间诤,诤源在心得清净;举贤本顺众生愿,愿力即道显实相。常法传承契古今,古为今用不离本;安世终究修心性,心净世宁万法融。
戒法如明法之炬,能照犯罪者迷途;王治如戒治之镜,可显实相之秩序,《四分律藏》中“犯罪者知法,顺法者成就,戒律亦如是,如王治正法”四句经文,乃佛陀以世间“法”与“治”为喻,开显“戒法即心法、顺戒即成就”的根本要义,如四盏照世明灯,从知法悔罪到顺法证果,从戒法同伦到王治喻戒,层层递进彰显律藏“以法止恶、以戒显真”的悲智圆融。
先言“犯罪者知法”,犯下罪过的人唯有知晓律法,方能生起悔悟之心、止息恶业之行,此般知法之效,如迷途者得见路标,能知偏离方向需及时折返;如患病者得闻医嘱,可晓病因所在需对症施治;如溺水者得抓浮木,能明求生之方需紧抓不放。
在这一句的义理教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是以“法为戒尺、知为悔基”为核心指向,不令众生将“知法”误解为“仅为规避惩罚”,反令其明了“知法是犯罪者觉醒的起点——知法能识过患、知法能生敬畏、知法能生悔心”,先阐明“法”的双重作用:既是界定恶业的标准,也是引导回头的指南,再点出“犯罪者知法”的本质是“恶业迷途上的觉醒信号”,让“知法悔罪”成为脱离恶趣的第一步。
此句的浅义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者而言,若因“无知而犯罪”——如不知杀生是恶而伤害生灵,不知偷盗是过而窃取财物,一旦知晓律法中“杀生堕恶道、偷盗招贫穷”的果报,便会从“懵懂造恶”转为“惊惧止恶”,进而生起“不再造作”的决心;
若因“侥幸而犯罪”——明知是恶却自恃隐蔽、无人发现,一旦知晓律法中“善恶之报丝毫不爽、纵暂隐匿终会显现”的规律,便会从“心存侥幸”转为“心生敬畏”,进而生起“弥补过错”的行动;若因“迷执而犯罪”——执着“造恶无害、持戒无用”的邪见而肆意造作,一旦知晓律法中“戒法是保护善根、律法是守护秩序”的本质,便会从“邪见迷执”转为“正见觉醒”,进而生起“归依戒法”的愿心,正是这份“知法”,让犯罪者从恶业的泥沼中看到抽身的希望,不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。
此句的深义则是破除众生“知法仅为外在认知”的迷执,显发“犯罪者知法即自心本具觉醒性的显现”——须知“犯罪”的本质是自心被贪嗔痴烦恼遮蔽,导致身口意偏离实相;
“知法”的本质并非“记住外在的条文”,而是“自心觉醒性的自然流露”,众生本有“知善知恶、知过知悔”的清净自性,只因无明覆障才造作犯罪,如今“知法”,便是这自性觉醒的开端,如乌云中透出的一缕阳光,虽微弱却能渐散黑暗,此时的“知法”,不是“向外学习知识”,而是“向内唤醒本具的觉悟”,犯罪者知法,即是自心实相在恶业中仍未泯灭的证明,与实相圆融不二。
此句对修学者的启示是“知法如持戒的第一粒种子,不种则无发芽之望;悔罪如离恶的第一缕清风,不吹则无散浊之能”,若犯罪者不知法,如盲人摸象、暗夜行路,纵有悔心也不知从何改起;若修学者以“知戒”为起点,如农人播撒善种、匠人校准绳墨,自然能从“知过”走向“改过”,从“犯罪”走向“持戒”,正如古德所言“知过能改,善莫大焉;知戒能持,功莫甚焉”,此乃知法的根本要义。
“顺法者成就”,顺应律法行事的人,必能在世间善法与出世间解脱中成就相应功德,此般顺法之果,如农夫顺应节气耕种,能得五谷丰登的收获;如学子顺应师教研学,可获学业精进的成就;如航船顺应风向航行,能抵目的地的安稳。
在这一句的义理教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是以“顺为行基、成为果证”为核心喻示,不令众生将“顺法”误解为“被动的约束与服从”,反令其明了“顺法是主动的契合与回归——顺法能合于因果、顺法能契于实相、顺法能成于功德”,先阐明“顺法”的双重内涵:在世间是顺应公平律法,得人天安稳;在出世间是顺应清净戒法,得解脱成就,再点出“顺法者成就”的本质是“与法相应、与实相契合”的自然结果,让“顺法践行”成为趋向圆满的必经之路。
此句的浅义是针对不同层面的顺法者而言,若在世间顺法——如顺应“不杀生、不偷盗”的人伦律法,便能得“身心健康、财物安稳”的现世成就,邻里和睦无争斗,生活安宁无纷扰;若在出世间顺法——如顺应“身口意三业清净”的戒法,便能得“善根增长、烦恼减少”的修行成就,初则得身心轻安,中则得禅定生起,终则得智慧显发,证得声闻、缘觉乃至菩萨、佛陀的果位;即便对初发心的修学者而言,只要能顺应“诸恶莫作、众善奉行”的根本戒法,也能成就“远离恶业、积累善资”的基础功德,不致在修行路上偏离正道。
此句的深义则是破除众生“成就需外在求、顺法是外在行”的迷思,显发“顺法者成就即自心实相本具圆满性的显现”——须知“顺法”并非“追随外在的法轨”,而是“回归自心的实相”,法的本质是实相的显现,顺法即是顺实相;“成就”并非“获取外在的果位”,而是“显发自心的圆满”,众生本有“不生不灭、不增不减”的清净自性,这自性便是究竟的“成就”,顺法的过程,是“去除烦恼遮蔽、显发自性成就”的过程,如磨镜去尘,尘尽则镜明,顺法尽则成就显,此时的“顺法与成就”,不是“因与果”的外在分离,而是“体与用”的内在统一,与实相圆融不二。
此句对修学者的启示是“顺法如行船借风,风顺则船行轻快;成就如开花结果,根固则花果自然”,若修学者只盼成就而不顺法,如无风起帆、无根求花,纵有渴望终难实现;若修学者以顺法为基,如借风扬帆、深扎根须,自然能令成就如春笋破土、如明月升空,渐次显发,正如《法句经》所言“顺法而行,福乐自追;逆法而行,罪苦自随”,此乃顺法的根本义理。
“戒律亦如是”,清净的戒律与世间的正法,在“止恶扬善、显现实相”的本质上完全相同,无有二致,此般同伦之喻,如明月与清辉,辉不离月方显皎洁;如大树与根本,本不离树方得繁茂;如江河与源头,源不离河方致奔涌。
在这一句的义理教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是以“世间法喻出世间戒,显二者同具‘治’的核心功能”为根本指向,不令众生将“戒律”与“正法”视为“异体异物”,反令其明了“戒律是出世间的正法,正法是世间的戒律——二者皆以‘秩序’显‘实相’,皆以‘止恶’护‘善根’”,先阐明戒律与正法的共通之处:世间正法以“禁止恶行、维护公平”为要,出世间戒律以“防非止恶、守护心性”为要;世间正法令社会有秩序,出世间戒律令心性有秩序;世间正法是治世的根基,出世间戒律是治心的根基,再点出“戒律亦如是”的本质是“世间与出世间的圆融,法与戒的不二”,让“持戒即顺法、顺法即持戒”成为修学者的认知共识。
此句的浅义是针对戒律与正法的实践关联而言,若能持守戒律——如不杀生、不偷盗、不邪淫,便是在践行世间“爱护生命、尊重财产、维护伦理”的正法,令自身言行与世间善法相应,不致与社会秩序相悖;若能顺应正法——如遵守公平正义、诚实守信的世间准则,便是在为持守戒律打下基础,令自心的“善念”与“善行”相契,不致因违背正法而造作破戒之业;即便是未入佛门的众生,只要能顺应世间正法,其言行举止也已暗合戒律的“止恶”核心,如不妄语即是持守“口业清净”的初阶,不贪心即是践行“意业清净”的开端,这正是“戒律亦如是”的现实体现,让世间与出世间的善法无缝衔接。
此句的深义则是破除众生“戒律与正法异体、世间与出世间分隔”的迷执,显发“戒律亦如是即实相在世间与出世间的统一显现”——须知“实相”无有“世间”与“出世间”的分别,正法与戒律皆是实相的不同显现:在世间,实相显为“维护秩序的正法”;
在出世间,实相显为“守护心性的戒律”,二者本质无二,只是随众生根器、随应用场景而有不同名称,正如“水在江为江、在河为河、在海为海,名异而体同”,戒律与正法亦是“名异而体同”,皆以“止恶扬善”显“实相清净”,此时的“戒律与正法”,不是“两个独立的体系”,而是“一个实相的两种妙用”,与实相圆融不二。
此句对修学者的启示是“戒律如正法的核心,舍戒则正法无本;正法如戒律的显用,离法则戒律无源”,若修学者将戒律与正法割裂,如认江非水、认河非源,纵有修持也难窥全貌;若修学者悟“戒法即正法”,如见水知源、见树知根,自然能令世间善法与出世间戒法相融相契,正如律宗大德所言“世间正法是戒法的外化,出世间戒法是正法的内核,二者不二,方为实相”。
“如王治正法”,持守戒律治理心性,就如同君王依循正法治理天下,二者在“以秩序显实相、以治理达安稳”的本质上完全一致,此般喻示之妙,如匠人以规画圆,规不离手方得圆满;如乐师以律定音,律不离器方得和谐;如农夫以犁耕地,犁不离手方得沃土。
在这一句的义理教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是以“王治世间的具象,喻戒治心性的抽象”为核心方法,不令众生对“戒治心性”产生“玄奥难行”的误解,反令其通过“王治正法”的日常认知,明了“戒治心性”的具体路径——王以正法“立规矩、断纷争、护民生”,戒以律典“立戒条、断烦恼、护善根”;王治需“公正无私、不偏不倚”,戒治需“清净无染、不随境转”;王治的目标是“天下太平”,戒治的目标是“心性安稳”,让“王治”成为理解“戒治”的直观桥梁。
此句的浅义是针对“戒治”与“王治”的实践相似性而言,君王治理天下,需先制定清晰的正法——明确何为可为、何为不可为,令百姓有所遵循;持戒者治理心性,需先知晓具体的戒律——明确何为善念、何为恶念,令起心动念有所约束。
君王依正法裁决纷争,不偏袒权贵、不苛待平民,方能得民心、安天下;持戒者依戒律检视身心,不纵容恶念、不忽视小过,方能得清净、断烦恼。
君王需时时自省“正法是否公允、治理是否得当”,避免因私欲而偏离正道;持戒者需时时观心“戒律是否践行、心性是否清净”,避免因放逸而造作破戒,正是这份“以治为要、以序为归”的共通性,让“如王治正法”的比喻生动易懂,令修学者能借世间治世之理,悟出世间治心之法。
此句的深义则是破除众生“王治是外在治世、戒治是内在治心,二者不相干”的迷执,显发“如王治正法即实相在‘治世’与‘治心’中的统一作用”——须知“天下之乱源于人心之乱,天下之安源于人心之安”,王治正法的本质是“以外在秩序引导内在心性”,戒治心性的本质是“以内在清净推动外在秩序”,二者皆以“实相”为根本:实相显为“世间秩序”即是王治的正法,实相显为“心性清净”即是戒治的律典,王治与戒治,不是“外在与内在的分离”,而是“实相从内到外、从外到内的循环显现”,如人心清净则言行合规,言行合规则社会安宁,社会安宁则人心更易清净,此时的“王治与戒治”,是实相圆融的一体两面,无有内外之分。
此句对修学者的启示是“治世先治心,心乱则世乱;治心如王治,戒严则心宁”,若只盼世间安稳而不治自心,如筑堤防洪却不疏浚源头,纵有堤坝终难防溃;若以持戒如王治般严谨,如疏浚源头再筑堤坝,自然能令心性安稳、世间和谐,正如律宗初祖道宣律师所言“王以正法治世,戒以律法治心,世治与心治,皆以实相为归,无二无别”。
祖师大德对此四句的印证,更是紧扣“法与戒不二、治世与治心圆融”的核心义理。道宣律师在《四分律行事钞》中言:“犯罪者知法,非知外在条文,乃知自心过患;顺法者成就,非求外在果位,乃显自心圆满。
戒律亦如是,明戒即明法,持戒即顺法;如王治正法,王治显世序,戒治显心序,世序与心序,同是实相之显现,无分内外、无别体用。
众生若能悟此,则知持戒非为束缚,乃为显真;顺法非为服从,乃为归本。”元照律师亦在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中补充:“‘知法’是悔罪之始,‘顺法’是成就之基,‘戒如法’是体用之显,‘王喻戒’是方便之设。四者相承,方成‘以戒显实相’之全功;四者圆融,方契‘以法利众生’之悲愿。修学者当知,法不离戒,戒不离心,心不离实相,三者一贯,方得究竟解脱。”
二位大德的开示,不仅清晰梳理了四句经文的次第关联,更揭示了“知法即知心、顺法即顺实相”的深层内涵,为后世修学者依戒践行提供了根本指引。
犯罪者知法,知法即知心过需悔悟,悔悟显自心觉醒性;顺法者成就,成就即显自性圆满相,圆满契实相本然义。戒律如法同体用,体用不二皆显真;王治如戒同治道,治道合一尽圆融。
戒法如大医之术,能诊众生烦恼之病;佛陀如大医之王,可辨心性迷执之症,《四分律藏》中“如医观众病,进止得其所,可治则进药,不可者则舍”四句经文,乃佛陀以“大医诊病”为喻,开显“戒法疗心、应机度生”的根本要义,如四阶疗病宝诀,从辨症到施治,从用药到待缘,层层递进彰显律藏“以戒为药、以悲为怀”的悲智圆融。
先言“如医观众病”,以医生观察各种病症比喻修学者观照自身烦恼,此般观病之喻,如匠人辨材需察纹理,能知木之可用与否;如农人观苗需辨枯荣,可晓禾之需肥不需;如渔人观水需辨深浅,能明舟之可行不可。
在这一句的义理教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是以“烦恼为众生之病、戒法为佛陀之医术”为核心指向,不令众生将“观病”误解为“仅察外在言行”,反令其明了“观病的本质是观自心迷执——如医观色脉辨躯体之病,修者观身口意辨烦恼之病”,先阐明“观”的双重维度:医生观病需望闻问切,辨病之寒热虚实;修者观烦恼需观身口意,识执之贪嗔痴慢,再点出“如医观众病”的本质是“以医喻修,令众生知烦恼可辨、迷执可察”,让“观烦恼如诊病”成为修持的第一步。
此句的浅义是针对修学者观照烦恼而言,若修学者能如医生观病般观烦恼——观身业是否有杀生、偷盗之“病兆”,如见自身有伤害众生的念头便知是“杀生烦恼病”的初显;观口业是否有妄语、恶口之“症状”,如见自身有欺瞒他人的言语便知是“妄语烦恼病”的发作;观意业是否有贪心、嗔心之“病根”,如见自身对财物有过度贪求便知是“贪心烦恼病”的根源,如此细致观照,方能如医生知病般知烦恼的种类、轻重、根源,不致于对自身的“烦恼病”视而不见、盲目修持。
此句的深义则是破除众生“烦恼病在外、观病需外求”的迷执,显发“如医观众病即自心实相本具的觉知力显现”——须知“烦恼病”并非真实存在的外在病症,而是众生自心因无明迷执、认妄为真而产生的虚妄显现,自心实相本如明镜般觉知一切,能照见烦恼的生灭却不被烦恼染着,所谓“观病”,并非“以一个‘能观’的我去观察一个‘所观’的烦恼”,而是“唤醒自心本具的觉知力,让烦恼在觉知中自然显现、自然清净”,如大医王的眼睛能明辨病症,却不被病症所累,此时的“观病”,是自心觉知与实相的相应,是烦恼本空的直接显现,与实相圆融不二。
此句对修学者的启示是“观烦恼如诊病,先辨症候方下药;识迷执如察疾,先明根源再施治”,若修学者不观烦恼便盲修,如医生不诊病便开药,轻则无效,重则加重“病”情;若修学者以觉知观烦恼,如大医细辨症,自然能为后续的“治烦恼”打下坚实基础,正如《涅槃经》所言“佛陀大医王,善治众生病,烦恼为重病,戒法为良药”,此乃观病的根本要义。
“进止得其所”,以医生施治的进退取舍比喻修学者持戒的次第与分寸,此般进止之喻,如舵手驾船观风向,进则扬帆得顺途,止则抛锚避风险;如匠人雕琢看玉质,进则下刀成器形,止则停手护玉材;如农夫耕种应节气,进则播种待丰收,止则休耕养地力。
在这一句的义理教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是以“医之进止为喻、修之次第为实”,不令众生将“进止”误解为“刻板的步骤或随意的取舍”,反令其明了“进止的本质是应机契理——如医之进(治)止(停)需依病情,修之进(持戒)止(暂歇)需依根器”,先阐明“进止”的双重内涵:医生之进,是对可治之病持续施治,不半途而废;医生之止,是对不可治之病暂歇干预,不强行用药;
修者之进,是对能持之戒持续践行,不中途懈怠;修者之止,是对暂不能持之戒暂放一放,不盲目强求,再点出“进止得其所”的本质是“应机而施、适度而行,不偏不倚、恰到好处”,让“应机修持”成为修学者的核心准则。
此句的浅义是针对修学者的持戒次第而言,若修学者根器成熟、烦恼较轻,如医生面对病情轻浅、体质尚可的患者,便应“进”——从基础戒法(不杀生、不偷盗)开始,逐步深入到更高阶的戒行(如菩萨戒的利他行),持续精进不退缩;若修学者根器未熟、烦恼较重,如医生面对病情复杂、体质虚弱的患者,便应“止”——先不从严格的戒法入手,而是从培养善念、观照烦恼开始,待心性渐稳、烦恼渐轻后再逐步持戒,不强行持戒导致退心或造作更多烦恼,如此“进”则得力,“止”则养力,方能得“进止得其所”的益处,不致因盲进或盲止而偏离修行正道。
此句的深义则是破除众生“进止有外在标准、得其所需外求”的迷思,显发“进止得其所即自心与实相的自然契合”——须知“进”与“止”并非由外在的他人或规则决定,而是自心与实相是否契合的自然显现:当自心能随顺戒法、不被烦恼牵引时,“进”便是与实相契合;当自心暂不能随顺戒法、强行持戒反生烦恼时,“止”便是与实相契合,所谓“得其所”,不是“符合外在的标准”,而是“自心无挂碍、修行无勉强”,如大医的进止不是为了彰显医术,而是为了患者的康复,修者的进止也不是为了彰显持戒,而是为了自心的清净,此时的“进止”,是自心与实相的圆融统一,无有“进”与“止”的分别相。
此句对修学者的启示是“修持如医病,进非盲进需应机,止非盲止需契理;持戒如用药,多非益多需适度,少非益少需对症”,若修学者只知“进”而不知“止”,如医生对虚弱患者强行用猛药,反伤其体;若只知“止”而不知“进”,如医生对可治患者迟迟不用药,延误病情;唯有应机进止,方能如医病般恰到好处,正如律宗大德所言“进止者,非进退之相,乃契合实相之妙用;得其所者,非得失之境,乃自心安稳之常道”。
“可治则进药”,以医生对可治之病施药比喻佛陀对可度之众生传戒,此般进药之喻,如园丁遇枯苗施甘泉,能令枯萎复生机;如匠人见缺器补良材,可令残缺复完整;如渔人逢浅滩换舟楫,能令滞涩复轻快。
在这一句的义理教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是以“药为戒法、施治为持戒”为核心指向,不令众生将“进药”误解为“机械地套用戒条”,反令其明了“进药的本质是对症施戒——如医之药需对病,戒之法需对烦恼;医之施治需按时,戒之践行需持久”,先阐明“进药”的双重关联:医生之药,是针对可治之病的有效方剂,能除病痛、复健康;戒之法,是针对可治之烦恼的清净良方,能断迷执、显实相;医生之施治,需患者遵医嘱服药,方能见效。
戒之践行,需修学者依戒法持守,方能成就,再点出“可治则进药”的本质是“佛陀以戒法为药,度化有觉悟可能的众生”,让“持戒如服药”成为修学者的实践指南。
此句的浅义是针对不同根器的修学者而言,若修学者有“可治之烦恼病”——即虽有贪嗔痴却有知过能改的决心、有闻法能信的善根、有持戒能行的毅力,如患者虽有病痛却有康复的意愿、有配合治疗的态度、有承受药效的体质,佛陀便为其“进药”——传予相应的戒法:对初发心者传基础五戒,断身口恶业;对精进者传八戒、十戒,进一步清净身心。对菩萨行者传菩萨戒,令自利利他,修学者如患者遵医嘱般持守戒法,便能如服药般渐除烦恼病,渐显清净心,不致于因无“药”可服而任由烦恼蔓延。
此句的深义则是破除众生“可治是外在判断、进药是外在给予”的迷执,显发“可治则进药即自心觉悟性的自然显发”——须知“可治”并非佛陀对众生的外在评判,而是众生自心本具的觉悟可能性,正如“患者可治”不是医生赋予的能力,而是患者自身有自愈的潜力,“众生可治”也不是佛陀给予的特权,而是众生自心有觉悟的根性。
“进药”也并非佛陀外在给予戒法,而是佛陀通过戒法的方便,唤醒众生自心本具的“疗愈力”——戒法如药引,能引出自心的清净药性,烦恼如病症,能在自心的觉悟药性中自然痊愈,此时的“可治与进药”,是自心觉悟与实相的不二显现,无有“能治”与“所治”的分别。
此句对修学者的启示是“烦恼可治因心有觉悟性,戒法是药需信受奉行;迷执能断因性本清净,践行是方要持之以恒”,若修学者自认为“不可治”而放弃持戒,如患者自暴自弃不服药,纵有可治之病也难康复;若修学者坚信“可治”而持戒,如患者信心满满遵医嘱,自然能令烦恼病渐愈、清净心渐显,正如《法华经》所言“若见众生,受诸苦恼,欲求解脱,而为说法,令得安稳,如医善疗,诸有疾者”,此乃进药的根本义理。
“不可者则舍”,以医生对不可治之病暂舍比喻佛陀对根器未熟众生待缘度化,此般舍之喻,如农人遇旱田暂休耕,待雨至再播种,非弃田不种乃待时;如渔人逢大风暂泊岸,待风停再出航,非弃渔不捕乃待势;如匠人遇顽石暂停凿,待思得妙法再雕琢,非弃石不用乃待策。
在这一句的义理教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是以“舍为方便、待缘为悲”为核心指向,不令众生将“舍”误解为“佛陀的放弃或冷漠”,反令其明了“舍的本质是待缘度化——如医之舍非弃患者,乃待其体质好转再施治;
佛之舍非弃众生,乃待其善根成熟再传法”,先阐明“舍”的双重内涵:医生之舍,是对当前无法治疗的患者暂不强行用药,避免加重病情,是“负责任的等待”;佛之舍,是对当前善根未熟、邪见深重的众生暂不强行传戒,避免其因不解而毁戒造业,是“大悲心的包容”;
医生之舍,不代表永远不治,而是待因缘(如体质改善、新疗法出现)成熟再治;佛之舍,不代表永远不度,而是待因缘(如善根生起、邪见破除)成熟再度,再点出“不可者则舍”的本质是“佛陀应机度化的智慧,不违实相、不害众生”,让“待缘度化”成为修学者理解佛陀悲智的关键。
此句的浅义是针对根器未熟的众生而言,若众生有“不可治之烦恼病”——即无知过能改的决心,反执迷不悟;无闻法能信的善根,反排斥戒法;无持戒能行的毅力,反毁戒造业,如患者无康复的意愿,反抗拒治疗;无配合的态度,反质疑药效;无承受的体质,反畏惧药苦,佛陀便“舍”——暂不强行传予高深戒法,避免其因盲目持戒而退心,或因毁戒而造作更重恶业,而是以方便法(如说因果、讲善法)种下善根,待其善根成熟、邪见破除后,再传予戒法,不致于因“强行用药”而害了众生。
此句的深义则是破除众生“舍是放弃、不可治是永恒”的迷思,显发“不可者则舍即佛陀悲智与实相的圆融”——须知“不可治”并非众生永远的状态,而是当前因缘未熟的暂时显现,正如“患者当前不可治”不代表永远不可治,只是暂时不具备治疗条件,“众生当前不可度”也不代表永远不可度,只是暂时不具备觉悟条件。
“舍”也并非佛陀的“不作为”,而是“不妄为”,是契合“因缘生灭”的实相规律——实相本无“可治”与“不可治”的分别,只因众生因缘不同而有暂时的差异,佛陀的“舍”,是不违背实相的大悲之举,是“宁可暂舍传法,不令众生造业”的智慧,此时的“舍”,是悲智与实相的不二,无有“舍”与“不舍”的执着。
此句对修学者的启示是“舍非弃众生,乃待善根成熟时再度,是大悲而非冷漠;暂非永远别,乃待因缘具足后再传,是大智而非懈怠”,若修学者强行度化“不可治”的众生,如医生强行给危重患者用猛药,反害其命;若修学者能待缘而行,如农夫待雨耕田,自然能在因缘成熟时成就度化之功,正如律宗初祖道宣律师所言“佛陀舍不可治者,非无悲心,乃护众生不造恶;暂舍非永舍,乃待缘熟再施戒,此乃应机度化之智,契合实相之理”。
祖师大德对此四句的印证,更是将“医病喻戒、应机度生”的义理与实相圆融贯通。
道宣律师在《四分律行事钞》中言:“如医观众病者,观烦恼如观病,先辨种类、次明轻重;进止得其所者,持戒如医之进止,应根器、合次第;可治则进药者,传戒如医之进药,对可度者施戒法、令断烦恼;不可者则舍者,待缘如医之舍治,对未熟者种善根、待时度。四者皆以‘应机为核心、实相为根本’,非医之术能治身病,乃戒之法能疗心病;非医之智能辨躯体疾,乃佛之智能识心性迷,众生若能悟此,便知持戒即疗病,应机即契实。”
元照律师亦在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中补充:“医之观病、进止、进药、舍治,皆为救患者;佛之观烦恼、定次第、传戒法、待因缘,皆为度众生。医之‘舍’是负责任的等待,佛之‘舍’是大悲心的包容;医之‘药’是对症之方,佛之‘戒’是对机之法。二者虽异,同显‘应机而施、不违实相’之理,修学者当知,疗心病如治身病,先观后治、应机而行,方得究竟。”
大医观病辨症候,戒法观心识烦恼,识得烦恼根由处,方知修持进止方。
进止应机得宜处,不盲精进不盲止,契合实相无偏差,持戒如医施方妙。
可治进药施戒法,能度传灯显实相,信受奉行如服药,烦恼渐除心渐净。
暂舍非无悲心愿,待缘再度归圆融,不违实相不害众,佛智悲心尽彰显。
戒法如医经之典,能明度生之准则;佛陀如大医之圣,可辨根器之因缘,《四分律藏》中“如医经所说,四事不可治,可救有十三,余者不须救”四句经文,乃佛陀以“医经诊疗”为喻,开显“戒法度生、应机施策”的根本要义,如四卷疗治宝鉴,从依经立据到辨症分类,从可救之方到待缘之理,层层递进彰显律藏“以戒为药、以智为方”的悲智圆融。
先言“如医经所说”,以医经记载的诊疗准则比喻戒法传承的度生依据,此般依经之喻,如匠人治木需依绳墨,能令器物合于规矩;如农人播种需依农时,可令禾苗顺于节令;如舟子行船需依航图,能令航程不偏航道。
在这一句的义理教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是以“医经为医家之权威、戒法为佛陀之圣言”为核心指向,不令众生将“依经”误解为“固守文字”,反令其明了“依经的本质是依循规律——医经依病症规律立诊疗准则,戒法依众生根器规律立度生依据”,先阐明“经”的双重价值:医经凝聚历代医家经验,为辨症施治提供标准;戒法承载佛陀悲智,为应机度生提供指南,再点出“如医经所说”的本质是“借世间医理显出世间戒法,令众生易解度生之理”,让“依经不盲、依戒不偏”成为修持与度化的共识。
此句的浅义是针对修学者与度化者而言,若修学者能如医家依医经般依戒法,便不会在修持中盲目摸索——如医家依经知“寒症需温药”,修学者依戒知“贪心需少欲戒”,不致用错方法、偏离正道;若度化者能如医家依医经般依戒法,便不会在度化中随意施策——如医家依经知“不可治者待缘”,度化者依戒知“邪见重者种善根”,不致强行度化、反令众生造业,如此依经而行,修持则稳、度化则准。
此句的深义则是破除众生“经是外在教条”的迷执,显发“如医经所说即实相规律的文字显现”——须知医经的诊疗准则,非医家主观臆造,而是对“病症与治疗”实相规律的总结;戒法的度生依据,非佛陀外在强加,而是对“众生根器与度化”实相规律的总结,二者皆以“实相”为根本,如医经说“可治者进药”是顺应“病症可愈”的实相,戒法说“可度者传戒”是顺应“根器可化”的实相,此时的“依经”,不是“执守文字”,而是“契合实相规律”,与实相圆融不二。
此句对修学者的启示是“医无经则盲,治无准;修无戒则乱,行无依”,若修学者弃经而修、离戒而行,如医家无经诊疗、盲人无杖行路,纵有精进之心终难成;若修学者依经依戒,如医家按典施治、舵手依图行船,自然能在修持与度化中得正途,正如律宗大德所言“医经为疗身之指南,戒法为疗心之圣典,二者同源,皆契实相”。
“四事不可治”,以医经所言四种不可治的病症比喻戒法所指四种难以度化的根器,此般不可治之喻,如枯木难逢春,非木性永死乃时节未到;如涸泽难育鱼,非水性永无乃水源未至;如暗室难见物,非物性永隐乃光明未临。
在这一句的义理教体中,所谓教体的特质是以“四事”为具体指征、以“不可治”为待缘信号,不令众生将“不可治”误解为“永恒弃舍”,反令其明了“不可治的本质是当前因缘未熟——如医遇不可治之症,非躯体永坏乃施治时机未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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